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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3执保351号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9号20幢(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平新路13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省长春市宽城区北京大街10号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社区布龙路571号骏**C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严纯,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公司)与被申请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公司)、百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公司)、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安麒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财产,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长***亿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百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安麒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31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