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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34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南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9号20幢(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工业园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山东超力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厂回族自治县中基太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超力砼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2)鄂0111民初1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依法向其送达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并未依法缴纳上诉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建三局第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隽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曹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彭 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