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终25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09114,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桂花园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33500612,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漕溪路9号20幢(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遵义市永和城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22316104P,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遵义长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30MA6DXDWA0R,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日月星城7号楼14层14-2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R38QXP,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雄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分别向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费用催缴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建工住宅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法官助理  胡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