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阜民初字第00696号
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条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阙金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阙金鼎,市民。
被告阜宁县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阜宁澳洋工业园区官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阙金鼎、阜宁县工业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自愿达成和解,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遂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740元,减半收取42370元,由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