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执132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陈登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韩宪莲,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9)苏092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自2020年7月14日起,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信息。依法对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查询并进行冻结,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有存款6436元并予以扣划,扣除执行费400元,余款6036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
2、本院委托安丘市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的住所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
3、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潍坊联诚玻璃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暂时无法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在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阎 萍
审判员 严加力
审判员 唐将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炫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