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1829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923民初1829-1号
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3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家君,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宁港物流集聚园区长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被告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1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7年12月28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9月8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1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
被告被告阜宁县交通桥梁板梁预制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
被告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顾庄居委会四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射阳县。
被告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生态化工园。
法定代表人曹祥官,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邹其见,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住阜宁县经济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67年7月9日出生,户籍地阜宁县。
被告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条河村5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公司、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阜宁县交通投资桥梁预制有限公司、***、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见、***、***、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房屋;被告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厂区内的社会(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J8****1号);被告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宁县的厂房(阜房权证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4第***号);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房屋;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及位于******房屋(阜房权证阜城××号);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房地产(宁房权证玄变字第××号、宁玄国用2011第***号、宁房权证玄变字第××号、宁玄国用2011第***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江苏华泰通工程科技有公司、阜宁县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阜宁县交通投资桥梁预制有限公司、***、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见、***、***、江苏盐城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房屋;被告盐城九易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厂区内的社会(阜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动产抵押登记编号:苏J8****1号);被告盐城翔以化学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阜宁县的厂房(阜房权证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阜国用2014第***号);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的房屋;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阜宁县房屋及位于***头***房屋(阜房权证阜城××号);被告***、***名下所有的位于南京市房地产(宁房权证玄变字第××号、宁玄国用2011第***号、宁房权证玄变字第××号、宁玄国用2011第***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本院对不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续封期限为三年。如保全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审结或在上诉过程中的,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董蕊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