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阜城民初字第1711号
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34号。
法定代表人阙金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民。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03元,减半收取9802元,由原告江苏富建金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9603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