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定民初字第1344号
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定兴县开发区华建路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后白工业集中区88号。
负责人薛永军,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金地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6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鹿永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