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南京美凯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苏1183民初5016号
原告: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后白工业集中区88号(广兴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石臼湖北路68号-12。
法定代表人:XX威,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5月1日生,南京市人,住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与被告南京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永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美**公司归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被告**对被告美**公司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方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被告美**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经被告**介绍向原告永信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由被告**提供担保。后两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
被告美**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21日,被告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永信公司借款400000元,原告将金额为4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给被告美**公司。2017年5月25日,被告美**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在2017年6月底前归还,被告**作为担保人在还款计划上签名确认。后两被告未归还上述借款。2017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原告申请查封被告**所有房产,本院依法作出裁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还款计划及到庭原告的相关当庭陈述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美**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原告永信公司借款4000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作为保证人对借款进行担保,对借款的归还应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请事实清楚,有据可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永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560元,以上合计10480元由被告美**公司(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650元,被告**对此款的给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账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账号:11×××6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