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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照《北京市门头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京门人社劳监责字【2020】7号)》要求的期限报送劳动用工相关材料,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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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

    20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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