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8民初190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瑾瑜,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渊,男。
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进一步协商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尹 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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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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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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