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12民初16885号
原告: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松堂,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曹兵,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明,上海津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崇明庙镇宏海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新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臧文婕,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
原告上海良榕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汤晓音
人民陪审员  王晓蕾
人民陪审员  陈永乾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