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18427号
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理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嘉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