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5民初9357号
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
法定代表人:周陆奎,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河南省方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