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72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
被告:***,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江安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