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民初72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作出(2022)鲁1427民初721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马军长名下的银行账户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以网络查控为准),保全价值206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雁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潘书涵
书 记 员 杨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