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

献县宏亿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财保238号 申请人:献县宏亿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河城街镇***。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中山西路三官塘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献县宏亿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东单支行账号为********的账户内存款1739244.43元。申请人献县宏亿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担保。 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镇润建工劳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民生银行东单支行账号为xxxx的账户内存款1739244.43元。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献县宏亿润发建筑器材租赁站已交纳。 申请人应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