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02民初594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道九华北大道333号62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新平街388号23幢3A层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原由审判员徐露露独任审理,后转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苏州***家居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各被告共同支付原告承揽款93816.25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五金制品、玻璃等生产、加工及安装工作,经营有一家个体户。被告衢州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生公司”)系衢州市***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螳螂公司”)系***项目装修工程的承包商。2019年,原告与被告金螳螂公司项目部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原告负责***项目的室内不锈钢嵌条及拉丝饰面的加工及安装工作,并约定工程款待甲方确认后一个月内付清。后被告金螳螂公司又将***小区内别墅的简易不锈钢扶手工作一并交由原告施工。原告按约完成所有工作后,按照金螳螂公司的要求,通过代开发票的形式将承揽款所有发票开具给苏州***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承揽款为177976.25元,后金螳螂公司通过***公司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后在装修阶段竣工验收时,为顺利通过验收,金螳螂公司又要求原告对48套别墅的临时不锈钢栏杆进行加固处理,约定每套单价330元,总价为15480元。原告施工完成后,多次向被告金螳螂公司催讨剩余承揽款,但金螳螂公司均以被告祥生公司未付清工程款为由予以拒绝。案件审理过程中,因金螳螂公司提交了其与苏州***家居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全费用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公司完成案涉项目全部施工内容,故原告申请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已经于2022年4月1日裁定受理金华市明源灯饰有限公司、扬州毅德建材有限公司、能高共建(广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建筑装饰材料商行、苏州贵通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对苏州***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且该裁定已生效,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当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五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