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2264号之二
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00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汇海路1号院4号楼10层1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3G5Y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立案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京0113财保4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的申请。2022年1月28日,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经和解,本院作出(2022)京0113民初2264号民事裁定书,准予原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院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当代久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