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海安智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402民初3567号
原告:**,男,1976年3月8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红,女,1978年6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居民,**妻子。
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5546400851。
被告:海安智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曲塘镇曲水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KQMD5G。
被告:***,男,1972年10月24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村民。
被告:余付贵,男,1980年12月14日生,四川省高县村民。
原告**与被告金螳螂精装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海安智仁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余付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受理。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自行承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