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

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与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博瑞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与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博瑞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7-17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泰靖知民初字第0101号
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
投资人***,该厂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靖江市博瑞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与被告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靖江市博瑞空调净化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撤回对被告河南惠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高佳
人民陪审员蓝梅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