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1019号之一
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0398726XL,住所地靖江市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孤山南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夏晓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靖,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男,197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与被告***、***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宝钢空调设备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6元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孔 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倩云
书 记 员 刘赟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