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执恢7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学荣,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赣榆县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
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生,住赣榆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生,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以上三被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经济开发区牡丹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执行赣榆县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经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7年6月12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7月25日将该债权转让给***,***于2017年8月25日再次将该债权转让给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上述三次债权转让签订有债权转让协议,并向被执行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裁定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地号为32070310220201250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17年9月18日,双方当事人就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同意以1360万元的价格作为保留价交由本院进行拍卖。2017年11月15日至16日、2018年1月13日至14日,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土地使用权进行第一次、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价为1088万元。2018年1月29日,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以流拍价1088万元接收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抵偿本案债务,并放弃本案剩余全部债务。因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只承担1000万元担保责任,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将上述情况告知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对多余88万元表示放弃,但土地过户的所有税费(含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应缴部分)等均由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接收被执行人财产以抵偿债务并放弃剩余全部债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应将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交与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抵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地号为32070310220201250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连云港市连云区板桥工业园区纵二路西北、横三路东北,地号为3207031022020125002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归申请执行人连云港辰婧物流有限公司所有。
三、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进
审判员张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