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赣榆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赣榆县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原连云港闽连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瀛州路1号。
负责人:***,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赣榆县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榆县青口镇东关路98-202号。
法定代表人:尚修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原连云港闽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牡丹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赣榆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4年6月26日出生,住连云港市开发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江苏银行)申请执行赣榆县东方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消防公司)、江苏焯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焯昌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江苏银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予以立案执行,执行号案号为(2014)连执字第00303号。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作出(2014)连执字第00303-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案执行。后本案于2016年1月有6日恢复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苏07执恢2号。
执行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4)连执字第00303号执行决定书,将赣榆县东方消防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13日,本院以(2014)连执字第00303-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后宫路云鹏房开综合楼底层门市南户(丘号:304025-32)、东2户(南C)(丘号:304025-35)、东三户(东户)(丘号:304025-33-1)房产。同日,本院冻结了***在江苏银行赣榆支行的11×××77账户。2016年7月29日,经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另查明,2017年1月月25日,***向江苏银行出具承诺书,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解除对上述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承诺三个月内将拍卖款1360万元交齐。2017年3月22日,江苏银行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解除对***上述房产及银行账户的查封,并申请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银行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申请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删除、解除对涉案房产、银行账户的查封,是对其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因江苏银行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二、解除对***所有的位于赣榆区青口镇后宫路云鹏房开综合楼底层门市南户(丘号:304025-32)、东2户(南C)(丘号:304025-35)、东三户(东户)(丘号:304025-33-1)房产的查封;
三、解除对***在江苏银行赣榆支行的11×××77账户的查封;
四、本院(2014)连商初字第00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于延亮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