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民特166号
申请人: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玉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应深,南京市鼓楼区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云,南京市栖霞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申请人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久耐公司)因不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宁开劳人仲案[2017]186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在仲裁阶段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久耐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0元、补足工资差额4032元以及合同未到期就中断的损失赔偿20000元。2017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案涉仲裁裁决,裁决久耐公司支付***2017年2月至2017年6月的工资差额4031.25元、赔偿金11944.44元并驳回***其他仲裁请求。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上述仲裁裁决送达后,申请人久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案涉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理由如下: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的企业规章制度,并愿受规章制度约束。2017年6月,申请人因企业性质及生产经营需要,需调部分员工临时支援”扬子石化”工程,但被申请人在经培训合格后拒绝前往”扬子石化”工作,经申请人多次教育要其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被申请人仍然拒绝,并要求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无奈同意了其要求,被申请人同时要求申请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便拿失业保险金。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事实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依据上述事实及劳动合同的约定,申请人安排被申请人临时的工作岗位,是企业本身性质以及岗位性质所决定,被申请人是明知的,并且承诺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但在到岗之后又反悔。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的工资及工资差额,申请人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是恶意申请仲裁引起的劳动争议,其目的是通过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得到失业保险金,然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再得到赔偿金。综上,案涉仲裁裁决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理由如下:1.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实体和程序上都是违法的。实体上,申请人于2017年6月15日在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单方将被申请人安排至江北新区的单位工作,这种安排并非其规章制度所说的临时性的外出施工。申请人陈述是临时性的工作没有事实依据。被申请人认为这种安排涉及到工作地址的变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与被申请人进行协商。程序上,申请人在仲裁阶段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且告知过被申请人。并且申请人解除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未事先将理由告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综上,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违法。2.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提前离职,以低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被申请人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申请人应当及时足额发放被申请人的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或克扣。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申请。
本案审查中,申请人久耐公司提供如下证据:宁开劳人仲[2017]186号裁决书、劳动合同、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017年2月工作会议纪要提纲、承包商公司级安全培训人员成绩表、工资汇总表及考勤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证人证言,用以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质证称,对企业人事管理规章制度、2017年2月工作会议纪要提纲、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申请人***提供仲裁庭审笔录拍照打印件,用以证明其主张。申请人久耐公司对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对当事人认可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可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裁决。本案中,关于申请人久耐公司提出的申请人解除与被申请人之间劳动关系非系违法解除,申请人不欠被申请人工资,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系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撤销事由。本院认为,仲裁庭对劳动关系解除事实的认定及工资支付事实的认定,系仲裁庭行使裁决权的范畴,非属法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围,故对该撤销事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久耐公司提出的撤销事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撤销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开劳人仲案[2017]186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胜
审判员 姜 欣
审判员 陆红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