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6民初9182号之二
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44号C417房。
法定代表人:崔延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晶晶,系该司员工。
被告: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栖霞街道广月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陶玉志。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久耐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30元、保全费1391元,均由原告广州市力洛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永纯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