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16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住所地:卫东区东高皇乡小店村南。
经营者:周西迎,男,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军,河南元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39号院原顺安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陈遂江,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牛红举,男,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黄楝树小区10号楼。
法定代表人:朱海强,经理。
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牛红举及原审被告平顶山市兴平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9)豫040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元,根据法律规定减半收取502.5元,由平顶山市卫东区迎星新型砖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谢小丽
审判员  窦士报
审判员  李泉钦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帆
书记员尚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