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482民初854号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万汇城J区10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2MA9GHXA8X4。
法定代表人:马吉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飞,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蒙恩,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39号院原曙南办事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664X7。
法定代表人:陈遂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元,由原告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源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