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95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平顶山营业管理部湛北路支行的存款400168元(账号:60×××21)。
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闫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