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82执3957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由:合同纠纷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82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执行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平顶山银行平顶山营业管理部建设中路支行的存款400168元(账号:60×××3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闫鹏飞
审判员 牛振民
审判员 金根周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郭红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