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4民终3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益,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媛媛,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39号院原曙南办事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664X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中段(***原市委东配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37431075P。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平顶山市胜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大唐信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482民初5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以另行起诉为由,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二审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