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系***之父),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苏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