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6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人):***,男,199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合德镇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系***之父),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兴阳置业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射阳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的(2022)苏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射阳县人民法院(2022)苏0924民初2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射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6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