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862号之二 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撤诉,代收款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撤诉,代收款项。 被告: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商业中心(株洲苏宁广场)5层52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124元,减半收取2062元,保全费1476.15元,由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