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民初386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68号1栋16层。
法定代表人:**彬,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撤诉,代收款项。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万***(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和解,撤诉,代收款项。
被申请人: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庐山路399号华晨国际商业中心(株洲苏宁广场)5层522-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湘0211民初3862号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91,229.31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聚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株洲苏宁影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8112101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天河支行)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彭 鸿 森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袁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