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81执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沈祖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陈朝银,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317.3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56元,由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9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1、2020年3月11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等相关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2、2020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3、2020年3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0年4月15日,本院到相关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保险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2020年6月19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执行谈话,告知执行情况,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2020年9月16日,本院将已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和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的惩戒措施充分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无异议,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奇
审判员 黄 颖
审判员 王世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吕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