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81民初251号

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办公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祖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四库文创园A207-1-30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银,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东湖路10号科创大厦。

负责人:王晓峰,该单位主任。

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前简称诺瓦公司)与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永泰公司)、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台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审理中,诺瓦公司申请对泛华永泰公司、东台高新区管委会价值55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吴锦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泛华永泰公司、东台高新区管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泛华永泰公司给付工程款517176.16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东台高新区管委会对前述工程款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事实与理由:东台高新区管委会系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的建设单位,泛华永泰公司系施工单位。2017年5月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运动场塑胶面层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运动场塑胶合同》),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运动场塑胶工程交给诺瓦公司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运动场塑胶面层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将运动场跑道塑胶面层增加0.7厘米。后诺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117176.16元,但泛华永泰公司至今仅支付1600000元,剩余517176.16元款项至今未付。

泛华永泰公司、东台高新区管委会未作答辩。

诺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东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名称变更的公告、《运动场塑胶合同》、《补充协议》,东台市城东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完工单及工程量汇总、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业务回单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台高新区管委会(原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系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的建设单位,泛华永泰公司系施工单位。2017年5月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运动场塑胶合同》,约定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运动场塑胶工程分包给诺瓦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运动场(足球场、跑道、篮球场、排球场)塑胶面层工程的砼基层清理、修补,面层的材料采购、制作、施工、检验试验,标线画制、验收等全过程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合同价款为运动场塑胶面层7000m2×115元/m2=805000元,塑胶草坪约8000m2×77元/m2=616000元,篮球场和排球场塑胶面层约3600m2×135元/m2=486000元,合计1907000元,此价格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此单价为图示工程内容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安全防护费用、管理费、利润、劳保基金、临时施工设施费、成品保护费等一切费用的包干费;工程款支付,材料进场后支付6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教育、建设、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的80%,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的工程款,余下5%作为保证金(不计息),运动场保修8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使用3年后即退保修金。余下5年发生质量问题(除人为、基础原因外)均由乙方负责修补;此外还约定了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质量要求等。2017年6月2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运动场跑道塑胶面层约4800m2增加0.7cm厚度,按55元/m2共计264000元,此价格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后诺瓦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30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117176.16元,其中草坪:7983.36m2×77元/m2=614718.72元,硅PU:3679.67m2×135元/m2=496755.45元,运动场塑胶:6601.834m2×115元/m2=759210.91元,塑胶变更增加部分:4481.656m2×55元/m2=246491.08元。2017年11月6日,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竣工验收。

另查明,泛华永泰公司已给付诺瓦公司案涉工程款1600000元。诺瓦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建的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即运动场塑胶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诺瓦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诺瓦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泛华永泰公司应给付相应合同价款。泛华永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确认诺瓦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2117176.16元,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款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的工程款,余下5%作为保证金,使用3年后即退保修金。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于2017年11月6日综合竣工验收,泛华永泰公司应于2017年11月7日向诺瓦公司支付95%的工程款即2011317.35元,泛华永泰公司给付1600000元,仍应给付411317.35元。诺瓦公司主张该部分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诺瓦公司主张的其余5%的工程款为质保金,于2020年11月7日才届满,可待给付期间届满后由诺瓦公司另行主张。关于诺瓦公司要求东台高新区管委会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泛华永泰公司与诺瓦公司签订的合同系有效合同,诺瓦公司并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不应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本院对诺瓦公司的该请求不予支持。泛华永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1317.35元及利息(以411317.3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72元,减半收取4686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956元,由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60元,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3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晶晶

书 记 员 仇秋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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