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602执5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办公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木里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湘0602民初366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2月16日、2022年3月1日先后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金融、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份特别久远,查封无价值,故未进行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1年12月13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未发现有房产信息;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12月1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2年3月1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47446.89元,除发现的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年份特别久远,查封无价值,故未进行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健
审判员任正亚
审判员*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张卓
书记员吴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