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湘0602执5428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办公楼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木里港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602民初3660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确认:一、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截止2021年6月15日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的建设工程款项共计921230元;二、鉴于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中存在应付相关案外人工资情况,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在本次调解协议中由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在应付工程款范围内代为向相关案外人直接支付,即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直接向易望晖支付38000元,向***支付17450元,向***支付6550元,向易森林支付12925元,向唐岳飞支付3800元,向方欣荣支付74000元,向***支付210000元,向**建支付10000元,向***支付5760元,向***支付10000元,向*太支付1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398485元,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到位;三、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还应当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118000元至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四、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开具已付款项对应金额的全额发票,剩余工程款404745元(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在该剩余工程款中代为直接支付易望晖支付38000元,***20000元,易森林10000元,***50000元,以上款项合计118000元),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应当在2021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五、如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时支付上述款项,包括未能按时向相关案外人员支付上述工资款,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诉争工程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还应当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及保全费,未付工程款项还应当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1年3月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的利息;六、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协议签订之后,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立即向岳阳楼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七、本协议签订并由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协议第二、三条的付款义务后,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在一周内就岳阳同联药业有限公司提出关于涉事工程的维修整改要求,积极组织人员现场整改。八、以上款项支付完毕后,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98元,由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已履行完调解书的二、三项义务,但调解书第四项义务已到约定时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根据调解书的约定,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的工程款为404745元,利息19225.39元(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从2021年3月1日暂计算至2021年12月16日止)。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受理费6398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142.24元,上述金额共计441510.63元,因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同联药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1510.6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健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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