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81民初2780号
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92号办公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沈祖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江苏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昌宏路36号四库文创园A207-1-30室。
法定代表人:陈朝银,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瓦公司)与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华永泰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诺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泛华永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诺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泛华永泰公司给付工程款105858.8元及利息(以1058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东台高新区管委会系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的建设单位,泛华永泰公司系施工单位。2017年5月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运动场塑胶面层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运动场塑胶合同》),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运动场塑胶工程交给诺瓦公司施工。后双方于2017年6月26日签订《运动场塑胶面层施工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将运动场跑道塑胶面层增加0.7厘米。后诺瓦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117176.16元,于2017年11月7日支付95%工程款,剩余5%质保金于2020年11月7日届满。但质保金到期后,泛华永泰公司仍未支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如前所请。
泛华永泰公司未作答辩。
诺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运动场塑胶合同、补充协议、东台市城东新区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完工单、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东台高新区管委会(原东台市城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系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的建设单位,泛华永泰公司系施工单位。2017年5月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运动场塑胶合同》,约定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包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运动场塑胶工程分包给诺瓦公司施工,工程内容为运动场(足球场、跑道、篮球场、排球场)塑胶面层工程的砼基层清理、修补,面层的材料采购、制作、施工、检验试验,标线画制、验收等全过程工作;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等;合同价款为运动场塑胶面层7000m2×115元/m2=805000元,塑胶草坪约8000m2×77元/m2=616000元,篮球场和排球场塑胶面层约3600m2×135元/m2=486000元,合计1907000元,此价格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此单价为图示工程内容固定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安全防护费用、管理费、利润、劳保基金、临时施工设施费、成品保护费等一切费用的包干费;工程款支付,材料进场后支付60%的工程款,工程完工后经教育、建设、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后支付到工程总价的80%,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的工程款,余下5%作为保证金(不计息),运动场保修8年,自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使用3年后即退保修金。余下5年发生质量问题(除人为、基础原因外)均由乙方负责修补;此外还约定了甲方责任、乙方责任、质量要求等。2017年6月26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运动场跑道塑胶面层约4800m2增加0.7cm厚度,按55元/m2共计264000元,此价格竣工后按实际面积计算。后诺瓦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10月30日,诺瓦公司与泛华永泰公司结算,确认工程款总金额为2117176.16元,其中草坪:7983.36m2×77元/m2=614718.72元,硅PU:3679.67m2×135元/m2=496755.45元,运动场塑胶:6601.834m2×115元/m2=759210.91元,塑胶变更增加部分:4481.656m2×55元/m2=246491.08元。2017年11月6日,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竣工验收。
诺瓦公司于2020年1月7日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泛华永泰公司支付工程款517176.16元及利息。本院对已到期95%的工程款进行了处理,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苏0981民初251号民事判决:泛华永泰公司给付诺瓦公司工程款411317.35元及利息(以411317.35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诺瓦公司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泛华永泰公司将其承建的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即运动场塑胶工程分包给具有资质的诺瓦公司,双方之间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诺瓦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后,泛华永泰公司应给付相应合同价款。泛华永泰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确认诺瓦公司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2117176.16元,本院予以认定。双方的合同约定工程款在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95%的工程款,余下5%作为保证金,使用3年后即退保修金。东台市九年一贯制学校工程于2017年11月6日综合竣工验收,诺瓦公司主张5%的工程款质保金,于2020年11月7日届满。诺瓦公司主张泛华永泰公司给付工程款质保金105858.8元及以1058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泛华永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南京诺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05858.8元及利息(以10585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8元,减半收取1259元,由被告泛华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海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贺慧梅
书 记 员 吕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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