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执13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
委托代理人:李瑞,湖南旷真(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元彬,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晋08民终2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因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南京双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银行账户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艳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晓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