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艾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艾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耀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执390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0645673642,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威鑫,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苏**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764192401G,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钱淑云,执行董事。
***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59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江苏**玻璃有限公司给付***达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710360元等。因江苏**玻璃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830503.94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被执行人至今未能主动履行。
2.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3月3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江苏**玻璃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幢厂房(轮候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未能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案外人张德林、钱淑云向本院提供执行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案外人的执行担保。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发出委托调查函,但该村委会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1月20日的限制消费令。
6.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不申请执行悬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袁东华
审判员  王 坚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修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