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612民初157号
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盆架桥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花家渡村五组。
被告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炜一路南侧星源大厦十三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0125元,由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