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09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商初字第01030号
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通大道111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花家渡村五组。
被告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世纪大道西侧、炜一路南侧星源大厦十三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炜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南通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