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41号
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清流路北侧、黄山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8724459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735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滁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735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