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7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