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41号之一
原告:***,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与被告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60元,减半收取74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3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