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02民初94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同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大唐新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2021)皖1102民初9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7358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因本案已撤诉,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通恒通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7358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