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7)苏06行终1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严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飙,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成金和,南通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委托代理人季华,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6)苏0682行初1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南通华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