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韩美丽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14民初21405

原告:韩美丽,女,19699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

被告:***,男,19691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韩美丽与被告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美丽于20191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韩美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美丽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