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1405号
原告:韩美丽,女,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
被告: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门市。
原告韩美丽与被告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韩美丽于2019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韩美丽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美丽撤诉。
审 判 员 谭舒戈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