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2020)鲁0112执保1414号
申请保全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
被申请人: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济南市历城区王舍人镇友谊建筑工具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112民初7298号之一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裁定,本院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
以上保全措施详见保全结果通知书
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做出的(2019)鲁0112民初72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已执行完毕。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