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7779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昶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辰琛,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东,北京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张向阳,总经理。
被告: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跃龙南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政,董事长。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建总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桂盼盼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佳